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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讯息:异议登记的时效效力

发布时间: 2023-03-30 13:03:35 来源:法务网


(资料图)

基本案情

大黄(哥哥)与小黄(弟弟)等额按份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大黄名下,小黄办理了异议登记。小黄因未能筹集到须预交的诉讼费,一直没有提起诉讼。异议登记后的第30天,大黄谎称房屋为已有,擅自将房屋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小红,并为小红办理了过户登记。

争议焦点小红是否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裁判要点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小结

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 日内没有起诉的,异议登记自动失去效力,即使异议登记尚未被涂销,也不再具有减损错误登记公信力的作用。若大黄编造谎言骗到了小红,小红受让房屋时仍可是善意,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的,小红仍可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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