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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烧伤后面部畸形,专科医院为何被判赔偿109万?

发布时间: 2023-04-27 13:00:58 来源:法务网

作者: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  张勇律师


(资料图片)

案情简介

患者刘某(27岁)因火灾事故烧伤至省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燃气爆炸烧伤头、面、颈部、双臂等全身多处烧伤46%TBSAⅡ-Ⅲ度入院治疗。治疗一个半月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全身多处烧伤46%TBSAⅡ-Ⅲ度,中度吸入性损伤,爆震伤,入院后头面部及双臂明显肿胀,鼻部鼻毛烧,声音嘶哑,面颈部、双臂,背部皮肤腰部皮肤大部为蜡白色等,后分两次给予切削痂植皮及清创制皮,目前病情稳定,一般状态较好,患者要求出院。

出院当日即入住烧伤医院康复科治疗,住院期间对患者行水疗、蜡疗、贴敷、远红外照射等治疗。5个月后出院,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以及门诊手册上均记载着患者有“双眼外翻、小口畸形”的症状。

患者认为,烧伤医院违反有关规定进行天价的虚假水疗、腊疗、贴敷等,多次违规滥做面部植皮手术,造成原告双眼睑外翻、小口畸形的严重后果,起诉烧伤医院返还其康复费29万余元、按照80%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9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合计109万余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患者此次烧伤致全身多处瘢痕形式,全部瘢痕形式己构成二级伤残。患者此次烧伤后在烧伤医院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康复费用支出中(包括蜡疗、水疗、贴敷治疗)有29万余元人民币,无法对其合理性予以认定。烧伤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双眼下眼睑外翻畸形,小口畸形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参与度以大部分为宜。

烧伤医院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鉴定人接受出庭质询时回答:“鉴定依据是省医院提供的病历,省医院病历中没有患者眼睑外翻、小口畸形的记载,而是有眼睑水肿、下垂的记载;鉴定书上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医疗行为和爆炸外伤造成的,两种情况都有……”。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因爆炸事故受伤到烧伤医院处治疗,由于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度医疗导致患者身体遭受二次侵害。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说明、告知义务,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康复费用支出中(包括蜡疗、水疗、贴敷治疗),经鉴定有29万余元,不能说出合理性,患者要求返还此部分不合理费用,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回答,患者的现状是由于爆炸伤和烧伤医院过度医疗所致,是多因一果造成,且烧伤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在对患者的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度医疗,故患者根据鉴定意见要求烧伤医院按照80%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其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计109万余元。

院方不服,提起上诉。烧伤医院认为患者双眼睑外翻及小口畸形系因燃气爆炸烧伤所致,且敷贴、水疗、蜡疗等治疗手段是目前为止对烧伤患者不可缺少的康复治疗手段,患者所发生的康复费用均是合理费用。患者认为,卫生局调取的烧伤医院行医许可证中没有康复科项目,因此其康复科是根本不存在的,在相关人员没有相应资质和资格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收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省医院的病历可以证明,烧伤医院对患者的治疗直接导致了双眼睑外翻和小口畸形。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本案系过度医疗引发的纠纷。所谓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为患者提供了超过实际治疗需要的医疗服务的行为。

过度医疗是医疗过错侵权行为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又进一步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由此,法律对过度医疗行为的认定由此前的过度检查扩大到过度医疗,包含检查、用药、手术等整个医疗过程中的非必要措施,并且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相关收据。

过度医疗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过度检查、过度用药以及过度治疗。过度检查即超过必要限度的检查,主要体现为要求患者进行与自身病情无关的检查。过度用药是指医务人员为患者开出的药物处方超出了合理用药范围,实践中常见医务人员在明知可以有更为合理的药品配置方案时,由于利益的驱使,而选择了其他的药品配置方法,导致无谓的药品浪费与费用支出。过度治疗则是指医院为患者实施与其病情诊疗应采取的方法、手段明显不符的手术行为等。本案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康复费用支出中(包括蜡疗、水疗、贴敷治疗),经鉴定有29万余元不能说出合理性,被法院判决予以返还。

除民事责任外,过度医疗行为还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享有对其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的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义务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师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卫生主管部门将会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另外,本案还存在患方调取的烧伤医院行医许可证中没有康复科项目的问题。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如果改变诊疗科目必须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即属于违法执业,卫生主管部门可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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